楼上“淹”楼下还拒绝赔偿,该怎么维权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22-02-11 11:39) 点击:380 |
河北保定律师田华为您讲解房产纠纷相关知识: 开开心心住新房 却被“兜头”浇冷水 这是怎么回事? 原来是因为楼上住户装修房屋时防水处理不合格,导致楼下卫生间频繁漏水,屋顶长期阴湿,时不时还能闻到散发出的异味、龙骨锈蚀、吊顶积水、浴霸进水。物业多次协商但楼上业主仍拒绝赔偿损失。 这可怎么办? 难道只能自己承担损失? 河北优秀律师为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二百三十六条: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。 第二百三十八条: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 第二百八十八条: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 第二百九十六条: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,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。 相邻关系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,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,如通风、采光、用水、排水、通行等,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。 这类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,最好最快的解决方式是双方进行友好协商,达成一致,调解解决。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,因一方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金额、修复费用,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同时对相应的合理损失,也应予以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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